close

一個學了廣告6年的人,最後因為『廣告用語』而被懲罰,你會有什麼想法?沒錯,那個蠢蛋就是我。

以前唸書時,當然知道廣告用語如『唯一』『最佳』…等字辭不能隨便使用,否則會有被告的危險。然而在福州,心想法規應還沒這麼進步,再加上叭卟只是個體戶的規模,於是就沒有顧慮到這些問題。沒想到新的橫幅使用還不到一個月,就被人打了12315舉報,說這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們知道這大概又是競爭者的伎倆,因為叭卟在福中同業中本就出名,競爭者除了不斷模仿外,早就在等著機會要搞你了。(事實上,競爭者還有更多違規的行為,如無照經營,但我們從來不會想去舉報,我想,這可能跟台灣人傳統的善良民性與敦厚風俗有關。所以,在“鬥爭”這方面,還真搞不贏大陸人。)

但我們不能這樣想。真正的問題是:如果你自己都很守規矩,競爭者那裏抓得到把柄?要檢討的是自己,而不是競爭者。


於是在16日這天,管轄4店的晉安工商局請翁董走了一趟,他們禮貌表示我們是被舉報的,所以只能公事公辦,以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條來對叭卟開罰(我想工商局的人態度會這麼好,應該是平常買我們奶茶時,店員的服務都很好有關。其實,就當翁董到工商局時,櫃檯的職員還喝著叭卟奶茶)。峰子後來查了一下,發現它所謂相關法條,指的應該是: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但問題是,我們是用了【福州唯一】的字樣,但並非虛假宣傳啊!所以屆時真的開罰,峰子還盤算著是否要再提出行政抗告。

很多人覺得大陸的競爭是很叢林、不法治的,我覺得這種說法只對了一半。依峰子的看法,大陸的競爭的確是很叢林的,但政府的法條卻相對完備,不太叢林,而當競爭者想搞你時,這些法條也就成為它們最佳的叢林武器,不可不慎。

連結:《小店學堂》系列文章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峰哥 的頭像
    峰哥

    峰言峰語

    峰哥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