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の定義
(連結:2023)
徐世榮教授是我相當景仰的一位學者,他衝擊不公的體制,為人民爭取權益的行為已久,這是他讓人敬佩的主因。
倒是他提醒我們關於地主的定義,這部分我倒覺得頗值一讀,因為這問題我也常被網友問到。徐教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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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請要小心什麼是「地主」,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就是地主?
不是的,地主(landlord)這詞彙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在俄國被創造出來的,那時俄國有許多大的莊園,許多農民大概都是莊園的農奴。
莊園主被稱之為地主,指的是剝削階級,是無產階級要革命的對象,因此,需要擁有非常龐大的土地,才夠資格被稱之為地主的。
我國1953年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最嚴重錯誤,就是把許多小面積的土地所有權人(尤其是共有)都當成是地主,即我們把landowner=landlord,這造成了許多的悲劇或慘劇,很希望這樣的悲劇或慘劇不會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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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講白話一些,所謂地主,不是『擁有土地者』,因為若按這標準,其實自住者也是屬於地主了,而這也是有心人士常常刻意混洧的部分。
實際上,若按徐教授所引用的歷史,應是『擁有「大量土地」,以剝削他人為樂者』,這種才是真正我們要檢討的對象。
也因為定義不清唷,就常有些混水摸魚的人,把自住者也講成地主,然後再說居住正義要打擊的就是你,最後就無法推動這項議題了。
所以在談居住正義前,還是要先定義『地主』。
徐教授的定義中,有談到一個擁有『大量土地』,但這還是沒有數字化,所以這裡我認為還要再定義。
若按現行的囤房稅,應是三戶以上就算地主了,然後按國稅局的標準,則是十戶,因為10戶以上,國稅局才會主動查你是不是有逃稅。
所以依現行政府的標準,就是三戶或十戶,你如果覺得三戶太嚴,那你就抓十戶。當然啦,這裡的定義沒有談到囤地者,但至少先有個標準,那就先看一下。
至於我自己覺得,除了這個定義外,還要加一個『地主集團』,就是拿地主的錢,幫地主設計制度的人,統統可以稱為地主集團。
沒錯,我講的就是台灣的立法委員,而他們就是地主最忠實的狗。
我常常腦中會有個畫面,就是台灣的立委,都跪在某建商集團某董的豪宅前,等著某董出來餵餅乾。
然後某董每天出門,就會往天空丟餅乾,然後台灣的立委就會學狗飛上天去咬餅乾。
接得好的,就可以到海洋公園和海獅、海豚一起表演。
沒錯,台灣的立委,都是某董的寵物,這是毫無爭議的。
有錢,真的很重要,小則到台東把沖浪小夥,大則到海洋公園表演,最大的,則能制定台灣的土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