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3年2月,公安部称近年来杀人、伤害、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数持续下降,杀人案件每10万人发案数为0.8起,低于世界公认治安最好的日本和瑞士。但各国的治安数据不能直接对比,因为不同的执法程序与各自的法律定义差别太大。
各国立案数统计范围不一致
2010年澳大利亚绑架率十倍于哥伦比亚,是因为子女监护纠纷也被计入
即使警察秉公执法、违法案件都算刑事案,不同国家的犯罪率统计范围和方法不尽相同,也不能直接类比立案数字。例如,按联合国的统计数据,2010年,每十万澳大利亚人中,有17人遭到绑架,加拿大的这个数字是12.7。而同时段相比之下,每十万人中,只有0.6个哥伦比亚人和1.1个墨西哥人遭绑架。
那为什么全世界都认为哥伦比亚和墨西哥比悉尼和多伦多更危险?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绑架案件数远高于南美,是因为这两个国家在判定绑架案时,连父母对孩子监护权的纠纷案也包含在其中。比如如果一位家长想带孩子共度周末,而另一方的家长提出反对并报警,这一事件将被记录为一次绑架。
瑞典强奸数高,是因为女性被丈夫侵犯一年,就被记为三百次强奸案
作家纳奥米•沃尔夫在英国广播公司的晚间新闻曾说,欧洲强奸率最高的国家是瑞典。这的确不假,瑞典的强奸记录甚至曾高于印度。
但犯罪社会学家克拉拉·赛琳表示,为使统计数据清晰明了,瑞典警方会明确记录每个性暴力案例。比如当一个女人报警,说她的丈夫或未婚夫去年几乎每天都强奸她,警察必须按天逐次记录下每个案件,这就可能会有超过300个强奸案件记录。而在很多其他国家,往往只记录成一个受害者和单个强奸案。
中国刑事立案标准高于外国
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擅穿马路、酒驾、家庭暴力都算轻微刑事罪
直接用其他国家的严重犯罪率与立案率数字来反衬本国治安良好,实际上是用错觉误导大众,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警察的执法程序与各自的法律定义差别很大。
在西方国家,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在公法里都被定义为犯罪。以美国为例,刑事罪刑有重罪、轻罪、微罪之分。美国法学会拟制的供各州制定和修订刑法典参考的《模范刑法典》规定的重罪和世界其他国家相似,都是谋杀、强奸、严重暴力攻击等,但轻罪的罪名里包括了擅自穿越马路、酒后驾车、家庭暴力、小额偷窃。虽然轻罪刑罚不超过一年监禁,微罪的最高刑期为30天监禁、有的州规定“只处罚金”,但都是不折不扣的刑事犯罪。
2004年中国官方文件称,就算是斗殴者已被劳教,也可能只是治安案件不算刑案
而在中国,违反法律的案件不一定就是犯罪案件。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自身就能认定哪些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立为刑事案件、只消当做治安案件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而根据2004年《公安部关于对发现受理和查处治安案件统计指标如何理解的批复》,“一案涉及多人,分别给予劳动教养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统计为治安案件查处数”;“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治安案件的,无论是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还是裁决,均统计在治安案件查处数内”。也就是说,就算斗殴者被劳教了,这件案子依然不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也不会纳入立案数统计。
1998年后,中国各地规定盗窃数额一千元以上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在中国,盗窃案历来是犯罪的主体部分。按照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才准立为刑事案件。
而这个数额标准,根据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而北京、山东、山西、安徽等省,将这个标准定为一千元。
2011年5月的刑法修正案第39条将“入户盗窃”单独剥离作为定案要件。也就是说,只要不入户,偷一千块钱以下财物,公安局就不算这是犯罪。
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盗窃50美元以下构成微罪
而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盗窃数额超过500美元构成三级重罪,盗窃数额50美元以下属于微小盗窃构成微罪。
如果所指控的罪名是属轻罪,案件大都在地方法院全部审理完毕,如果所指控的是重罪,案件必须先在法院过堂、初审。如果法院的法官觉得检方有合理的证据而被告有可能犯错,就会将案件移交给高等法院处理,不可能让警察局自行判决对侵财案犯的处罚。
美国联邦调查局所发布的统一犯罪年报的犯罪目录中,侵入住宅盗窃、盗窃、汽车盗窃与杀人、性侵、重度伤害、纵火罪同列第一类犯罪。而诈骗、伪造行为、毒品罪、娼妓及其他财产犯罪都只被列为第二类犯罪。
中国刑事案件尚未全部如实立案
刑事案件常被“不破不立”、“降格处理”
中国刑事立案标准本就门槛高,在实务执行中则更是规避立案。因为在中国的司法标准中,立案数量被当成了当地治安状况的显示仪:立案数量高就相当于刑事案件发案数高、意味着治安状况不好。
因此,发案控制指标被纳入公安机关的考核内容。面对这样的考核方式,公安机关最理性的做法只能是轻易不立案,或者采取“先破后立”、“不破不立”、“该立不立”、“降格处理”等变通做法。
2004年,中国官员称,上年41.9%破案率不包括立案不实因素
2000年后,中国公安部着手开始解决刑事案件“不破不立”的顽疾。
即便如此,2004年,时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张新枫在全国刑警大练兵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介绍,也透露了公安机关未如实登记案件的官方统计。根据他的介绍,2003年全国共立刑事案件439万起,破案184万起,破案率仅为41.9%,有超过一半的刑事案件没能破获。并且这还不算立案不实因素,如果如实立案,估计全国目前刑事案件破案率可能在30%左右。由此数据可以算出中国官方认定的2003年刑事案件的数量应为613万,有174万刑事案件是应立案而未立案的,占当年刑事案件总数28%。
1999年湖南省怀化市将“黄、赌、毒”案件大都判处能直接罚金的治安处罚
就算不为考核数据光鲜而拒绝立案,基层公安机关为“罚没创收”,也会把能罚款的刑事案件当治安案件处理。
一些大多由城乡派出所和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可高额罚款案由,如“黄、赌、毒”案件,其中很多已明显构成刑事犯罪,本应移送刑事立案侦查的,就这样降格作治安处罚结案。如湖南省怀化市公安机关1999年度作刑事立案的强迫容留介绍卖淫、制贩淫秽物品、聚众赌博案由,分别9起、2起与12起;而同年上述案由作治安处罚结案的,则分别多达110起(卖淫嫖娼则为1322起)、198起与2793起,分别为刑事论处的12.2倍、99倍与232倍。
即使考虑到类似案由罪与非罪的区别因素,但仍不能排除如此众多的仅作治安处罚的众多“黄”、“赌”案由中,警方因利益驱动,以罚代刑,大量漏立刑事案件。
结语:如果用不同标准和掺水手段加工立案统计,就算数字比外国的低,也无助于给公众带来真实的安全。
网易另一面 2013-02-28/李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