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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天都含有一大批新企業註冊產生,同時,也有一大批企業因種種原因被迫關倒閉。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能否取得成功,除與企業進入的行業、市場前景、政策導向、員工素質、管理水準、經營理念等有關係外,很大程度上與企業成立之初的各種籌畫有關,而納稅籌畫是其中最為重要的籌畫之一,因為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在稅收方面有著不同的特點,投資者對企業不同組織形式的選擇,其投資收益也將產生差別,進而影響企業的整體稅收和獲利能力。因此,在企業設立之時,很有必要在組織形式的選擇上進行一番積極籌畫。

一般情況下,企業組織形式分為三類,即公司企業、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從法律角度講,公司企業屬法人企業,出資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除此之外,還可以從其他角度進行,比如,可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外資企業中的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等。

企業組織形式分類的第二個層次是在公司企業內部進行劃分的。這個層次分為兩對公司關係,即總分公司及母子公司。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有不同的稅收水準,因此,投資者在組建企業時必須考慮不同企業組織形式給企業帶來的影響。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企業的比較選擇
我國對公司企業和合夥企業實行不同的納稅規定。國家對公司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上課征公司稅,稅後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個人投資者還需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企業則不然,營業利潤不交公司稅,只課征合夥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

1:某甲經營一家公司,年盈利20萬元,請問以何種方式組建公司可得最大稅收利益?

方案1:成立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所得稅= 20 × 33% =6.6(萬元)
個人所得稅 =20 - 6.6× 20 % = 2.68(萬元)
稅後收益 = 20 - 6.6 - 2.68 = 10.72(萬元)

方案2:成立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所得稅 = 20 × 35% - 0.675 = 6.325(萬元)
稅後收益 = 20 - 6.325 = 13.675(萬元)
應選擇方案2,納稅人甲的這一舉動是法律規定所許可的,在納稅行為之前進行籌畫,並達到了一定的節稅效果。

另外,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在選擇其積極方面的同時,也應該考慮其消極的一面,不能以偏概全。比如,在不考慮其主要因素的情況下,單就合夥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合夥企業要優於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合夥企業只征一次個人所得稅,而股份有限公司還要再征一次企業所得稅;如果綜合考慮企業的稅基、稅率、優惠政策等多種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為,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一般都是只為股份有限公司所適用,例如,國稅發(1997198號文規定,股份制企業,股東個人所獲資本公積轉增股東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這一點合夥制企業就不能享受;其次,在測算兩種性質企業的稅後整體利益時,不能只看名義稅率,還要看整體稅率,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整體化措施一般情況下要優於合夥制企業,整體化就意味著重疊課征的消除,稅收便會消除一部分;第三,如合夥人中既有本國居民,又有外國居民,就出現了合夥企業的跨國稅收現象,由於國藉的不同,稅收將出現差異。

一般情況下,規模較大企業應選擇股份有限公司,規模不大的企業,採用合夥企業比較合適。因為,規模較大的企業需要資金多,籌資難度大,管理較為複雜,如採用合夥制形式運轉比較困難。


二、子公司與分公司的比較選擇
所謂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屬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所謂分公司是一指作為公司的分支構而存在,在國家稅收中,它往往與常設機構是同義詞。

當一個企業要進行跨地區經營時,常見的做法就是在其他地區設立下屬機構,即開辦子公司或分公司,從法律上講,子公司屬於獨立法人,而分公司則不屬於獨立法人,它們之間的不同在於:一是設立手續不同,在外地創辦獨立核算子公司,需要辦理許多手續,設立程式複雜,開辦費用也較大,而設立分公司的程式比較簡單,費用開支比較少;二是核算和納稅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獨立核算並獨立申報納稅,當地稅務機關比較喜歡,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由總公司進行核算盈虧和統一納稅,如有盈虧,分公司和總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後才交納所得稅。三是稅收優惠不同,子公司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稅期限、優惠政策等在內的各種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作為非獨立法人,則不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稅率”等優惠政策,則只能適用于獨立法人企業。

例二:藍天公司是一家擁有AB兩家分公司的集團公司,2002年公司本部實現利潤3000萬元,其分公司A實現利潤500萬元,分公司B300萬元,該企業所得稅率為33 %,則該集團公司在2002年度應納稅額 =3000+500-300× 33 %=1056(萬元)如果上述AB兩家公司換成子公司,總體稅收就發生了變化。假設AB兩家子公司的所得稅率仍為33%.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3000×33%=990(萬元),A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 = 500 × 33% = 165(萬元),B公司由於2002年度發生虧損,則該年度不應交納企業所得稅。

那麼,藍天公司2002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為:990+165-1155(萬元),高出總分公司整體稅收:1155-1056=99(萬元)。如果總公司與子公司所得稅適用率不同,則上述情況又會發生變化。

3:南京天順總公司在海南和珠海各設一家分公司,其中,南京地區企業所得稅率為33%,海南和珠海均為15%.2002年度公司本部實現利潤2000萬元;海南、珠海兩家子公司分別實現利潤200萬元和300萬元。總公司規定,子公司稅後利潤的60%匯回總公司,40%自己留用,則2002度:公司本部應納企業所得稅=2000×33%=660(萬元)海南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5%=30(萬元)珠海子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300×15=45(萬元)子公司匯回總公司利潤額=200-30×60%+300-45×60%=255(萬元)匯回利潤應交納所得稅=255×33%-15%=45.9(萬元)藍天公司總體稅收=660+30+45+45.9=7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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