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何也是法律的理論基礎?
所謂「通識課」,就是那些無論你處在什麼專業,無論從事什麼工作,都有可能用到的知識。在現代社會,一個人的知識結構越豐富、觸類旁通的能力越強,那麼,他就能看得越高,走得越遠。
我們前面講了幾何學是如何從知識點變成公理化系統的,並且講述了它的好處,這個原則實際上適用於人類文明的各個方面。我們今天先講兩個和數學距離遠一點的領域,然後討論構建公理化知識體系的一般規律。
我們講的第一個例子是法律學。
今天人們談起羅馬,會說羅馬人一共三次征服了世界,第一次是靠武力,第二次是靠拉丁語, 而第三次則是靠羅馬的法律體系,簡稱為羅馬法。
今天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法律體系都可以歸根溯源到羅馬法,或者和它有很大的相似性。比如法國著名的《拿破崙法典》,德國的憲法和民法典,日本的憲法和法律系統等等。
那麼羅馬法和古代中國或者印度的法律有什麼區別呢?其實在早期它們的區別並不大,羅馬人留下來的最早的法律是「十二銅表法」(因寫在12塊牌子上而得名),它和古巴比倫《漢謨拉比法典》中的部分內容,以及後來漢朝蕭何做的《九章律》等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這就如同幾個早期文明在幾何學上的研究水平不相上下一樣。
但是,幾百年後,經過從西塞羅到查士丁尼時期很多法學家的努力,他們為羅馬法找到了最基本的根據。於是羅馬法就脫胎換骨了,從此和古代文明中那些單純反映統治者意願的法律非常不同,成為了一種維持公平公正的系統性工具。
在羅馬法中,那些最基本的,不證自明的依據,就是自然法。著名法學家亨利·梅因說:「我找不出任何理由,為什麼羅馬法律會優於印度法律,假使不是有『自然法』理論給了它一種與眾不同的優秀典型。」
而奠定羅馬法學中自然法精神的西塞羅,則是這樣明確而系統地闡述了自然法的哲學前提:「法律是自然的力量,是明理之人的智慧和理性,也是衡量合法與非法的尺度。」這句話其實就是我們今天說的一切都要以法律為準繩的另一種表述。
西塞羅強調法律是理性和永恆的,這就如同我們所說的數學的定理是普遍實用的一樣,他說:「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許做應該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事情。當這種理性確立在人的心智之上並且得到實現,就是法律。」
到了查士丁尼時期,法學家們在重要法學論著《法學階梯》中,將自然法嵌入羅馬法中的條文,並且從自然法的原則整理和構建了整個羅馬法系統。
那麼什麼是自然法呢?根據《法學階梯》的描述,羅馬法被明確地分為了:自然法、公民法和萬民法(相當於國際法)三個部分。自然法是自然界「賦予」一切動物的法律,不論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動物都適用,而不是人類所特有。
比如說,自然法認為,傳宗接代是自然賦予的權利,因此產生了男女的結合,這就是婚姻,為此引申出了婚姻法,從而也就有了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這就如同母獅子要教小獅子捕食一樣。今天大家所共有的動物保護意識和各國制定的動物保護法,就源於羅馬法中的自然法原則。
在公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則首先涉及到法律的主體是誰,他們的地位如何。根據自然的原則,萬物皆平等,因此在羅馬法中,凡是稱得上是法律主體的「人」,都是平等的。當然在早期,羅馬法律的主體只有自然人,而且不包括奴隸。
到了共和時期,羅馬出現了很多的社會團體。一些法學家認為:這些團體也應該像人一樣具有獨立的「人格」;團體中的個人和團體本身是兩回事;個人財產和團體財產應該分開,團體的債務不應該轉嫁給團體中的個人。這樣一來,團體似乎應該和自然人一樣,成為法律的主體。
到了帝國時期,「法人」的概念在羅馬法律中開始出現,上述的團體在法律上被賦予獨立的「人格」。當然,隨著越來越多的人獲得自由,任何人都成為了法律的主體。到了近代,鑒於法律主體的平等性,婦女和少數族裔被授予了選舉權。這些變化的理論基礎,源於萬物皆平等的自然法則。
作為法律的主體,人自然要被賦予一些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最初包括生命權和自由權(早期的法律主體都是自由民)等基本人權。
此外在私有制出現之後,在西方的辭彙里,除了有「我」、「你」、「他」這樣的代詞,還有了「我的」、「你的」、「他的」這些物主代詞,於是個人對自己私有財產的所有權也成為了一條不可剝奪的權利,基於這些基本權利,逐漸演繹出後來的物權法、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等等。
如果我們對比一下羅馬法的體系和歐幾里得的幾何,就會發現它們的共性:都是建立在不證自明,而且符合自然原則的公理之上,通過自然的邏輯演繹創造出新的定理或者法律條文,並且在此基礎之上不斷擴展。這樣的法律,就不會隨著統治者的更換而改變,因此具有很強的生命力。
在西羅馬帝國和拜占廷帝國相繼滅亡之後,羅馬法卻傳了下來,並且在法國大革命後成為了歐洲各國現代法律的樣本。在法國,雖然它的政體經常變化,至今已經是第五共和國了,但是它的民法典自拿破崙開始就沒有什麼變化,因為建立在羅馬法基礎之上的原則依然適用。德國在19世紀統一之後,第一部憲法和民法幾乎就是直接將羅馬法從拉丁語翻譯成德語。
我們知道幾何是建立在公理之上的,而公理設定的細微差別會導致後來系統巨大的差異,在法律上這種現象也存在。
美國建國的國父們,在《獨立宣言》中特別把「追求幸福的權利」寫進了這個帶有憲法性質的文件。後來就出現了這樣的情形,美國人一方面是清教徒,在上帝面前宣誓要對配偶一輩子忠誠和照顧,另一方面卻隨意離婚而毫無撒謊的羞愧,因為「追求幸福的權利」成了類似於公理的法則。至於法律的主體一開始如何定義,更是會影響到後面所有法律的內容和連帶結果。
1862年,美國南北戰爭時期,當時的總統林肯要說服國會通過《解放黑人奴隸宣言》,但是很多國會中的保守派議員反對,他們的理由是當初憲法並沒有談到廢奴這一條。經過一系列的辯論,林肯也沒有說服那些議員們。
有一天,林肯想了一個新辦法,他到國會講演時,沒有再帶那些和法律有關的書籍文件,而是帶了本歐幾里得的《幾何原本》。在國會裡,林肯舉起這本數學書講,整個幾何學的定理和推理都離不開其中一條公理,那就是所有的直角都相等。既然所有的直角都相等,那麼為什麼不能人人平等?
當你否認了我們所說的直角公理,即使能構建出一個幾何學體系,也是不完整,沒有效用的。類似的,如果我們把人的不平等設定為法律的公理,那麼構建出的社會也不會是平等的。就這樣,林肯讓反對《解放黑人奴隸宣言》的議員們語塞了,最終宣言被通過了。
林肯找的這個關聯是不是沒有邏輯的瞎聯繫呢?不是的,他是告訴大家,一個好的體系,一定要構建在代表公平和正義的公理之上。
接下來我們講一個管理學的例子。
我在給企業家們講課時總是講,創始人的任務一個是招人,另一個是樹立企業文化和基因,包括價值觀和做事的原則方法。關於招人的事情我們這裡不講,我們來講講後面一條。為什麼創始人那麼忙,還要做這些事情呢?
如果我們把辦公司看成是構建一個公理化的系統,那麼創始人一開始確定的做事原則和價值觀,就成為了企業立足的公理部分。那些公理一旦確立,後面的人就會演繹出各種不違背公理的行為規範。
一開始設立什麼樣的公理,就有什麼樣的體系,這就好比歐幾里得幾何、羅氏幾何以及黎曼幾何後來差異很大一樣。一個企業如果把客戶放在第一位,那麼當員工和客戶有矛盾時,大家就要想想,是否必須犧牲掉一些自己的利益去滿足客戶?
另一方面,如果把員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那麼即使再困難,也要保證員工的利益,當然,也可以把投資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我在《谷歌方法論》中講這三類公司之間並沒有好壞之分,堅持做到一點,就是好公司,這就如同歐幾里得幾何、羅氏幾何以及黎曼幾何沒有對錯之分一樣。
我還舉了三個例子,像阿里巴巴這樣的公司就強調客戶優先,你經常會看到它處分員工和高管的新聞,但是沒有看到它懟客戶的新聞。星巴克則正好相反,寧可懟顧客,也要對自己的員工好。至於蘋果、微軟等公司,則是優先對投資人負責,所以巴菲特很喜歡,而且這兩家公司股價的表現確實好。
在幾何上,公理之間必須具有一致性,不能產生矛盾。我們不能把歐氏幾何、羅氏幾何和黎曼幾何對平行公理的三種不同假設放在一起,去構建一個同時符合這三個公理的系統。
類似的,在管理上,你也不可能定出三個彼此矛盾的原則,比如喊什麼「顧客第一,員工第一和投資人第一」的口號,這種矛盾的價值觀發展不出任何有意義的價值體系。最後的結果必然是,每一個無所適從的人都以「老子的利益天下第一」為原則去做事情。
從今天的內容你可以看出,培養一種講究數學邏輯的、理性的思維方式,可以讓我們在很多地方受益。
作為這一模塊內容的總結,我最後想再講兩句學習數學的方法和目的。在學習方法上,要從靠悟性和理解力,靠刷題提高覆蓋率,轉變為靠系統性的方法,融會貫通地理解知識,要練習從基本的假設,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已知條件出發,採用邏輯客觀地推導出結論。要把數學從單純的腦力練習,變成掌握工具的練習。
【出處】羅輯思維 2019-12-24/吳軍《數學通識50講》
【峰語】公理一致性的重要:從羅馬法、幾何,再到企業文化/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