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伴隨蔡萬霖過世消息引起的話題,是蟬聯十屆《富比世》雜誌「台灣首富」的蔡家集團,「遺產稅要繳多少」?從一億到七百五十億,都有人說。根據《富比世》雜誌二○○四年最新發布,蔡萬霖擁有四十六億美元、是排名世界第九十四名的富豪;但一九九八年蔡萬霖輕微心肌梗塞後,當時名下財產僅約三億元,以此推算遺產稅大約在一億元。經過國稅局調閱的財產資料,初步估計其名下財產總值略超過新台幣十億元,因此推算遺產稅額頂多四至五億元,換言之,國庫原本依法可徵得的七百五十億元的遺產稅,早已經被蔡家巧妙轉移。
1990 年間「委託書大王」陳德深走得突然,遺產包括 147 家上市公司股權與千筆土地,總價值達 35 億元,完全來不及做節稅規畫,因而報繳了 19 億元的遺產稅。前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抱持回饋社會精神,生前未做任何節稅規畫,海內外財產總額達一百六十億元,遺產稅高達四十億元,創下遺產稅繳納金額最高的紀錄。2000 年遠東集團創辦人徐有庠去世,遺產問題卻幾乎沒引起討論。原因是徐有庠以九十高齡退休十年,交棒得很早,徐旭東全面接下遠紡、亞泥、遠百等集團核心公司董事長,且其財產以股票為主而非土地。
大財團處理財富的方式各有不同,基本上財富稅分為死亡稅與生前稅,前者指遺產稅,後者包括贈與稅、所得稅、以及土地增值稅等。這次辦理蔡萬霖後事時,霖園集團人員曾表示,以蔡萬霖擁有國泰人壽、國泰世華金控、國泰投信、投顧,理財專家少說兩、三百人,在創辦人重病六年內,如果「還沒有做好財務節稅規畫,就太瞧不起國泰金控集團了」。
財團法人稅務研究基金會執行長賴三郎認為,節稅是無可避免的行為,但不管透過何種方式避稅,祇要錢還留在國內,對主管機關來說,有如物質不滅定律,至少資金沒有外流,再怎麼轉移,不會不見,祇是什麼時候才課、以哪種名目課得的差別而已。
一般大財團資金留在國內的避稅方式有三個:一為成立投資公司,二為成立基金會,更積極者就是資金轉向國外,且分為旗下有、無作業組織兩種。霖園集團皆運用了前兩模式。
方法一 成立多層投資公司
例如國泰人壽為上市公司,旗下設有很多投資公司,大兒子蔡政達就是其中一個投資公司(萬寶投顧)的所有者。這些投資公司旗下還有投資公司;旗下投資公司再投資好幾層投資公司下去。
第一層投資公司擁有上市公司股票,因此資產要反應股價;至於第二層、第三層……就祇反應上一層資產公司淨值。投資公司祇靠投資,沒有不動產,不用重估價,沒有配股配息,故可維持低的資產淨值。於是上市公司股票先移到資產公司名下,透過下層投資公司以低於市價的帳面價值轉給下一代。此外,投資公司辦理增資時,更可指定由「特定人辦理增資」,年紀大的股東就不再增資,使其股權一再稀釋掉。
以國泰家族兩大主要投資公司霖園投資、萬寶開發來說,便是蔡家兒女與母親共同擁有股權,再按人頭分配,其中蔡政達、蔡宏圖、蔡鎮宇三兄弟,持股數較多。國泰金最大股東為霖園投資,持股 16%,蔡宏圖、蔡鎮宇皆以霖園投資法人代表出任董事,加計上述兄弟姊妹的投資公司以及個人持股,家族對國泰金持股逾五成。在國泰建設方面,國建最大股東萬寶開發,持股九‧四%,蔡政達與蔡貴如以萬寶開發法人身分代表,擔任國建董事,加上兄弟姊妹的投資公司與個人持股,霖園蔡家對國建持股也超過五成。
另外蔡政達名下還擁有萬達投資;蔡宏圖擁有百星投資;蔡鎮宇則是伯瀚投資;蔡鎮球,也有一家尚未曝光的投資公司,而長女蔡貴惠夫妻擁有韋霖實業,次女蔡貴如夫妻則有奕如投資等等。他們透過這些投資公司對霖園旗下事業交叉持股;投資公司之間也交叉持股。綿密的網絡中,蔡萬霖個人名下在國泰的持股已經很稀微了。
國內很多上市公司都是透過多層投資公司,來控制整個家族企業。
例如日前自殺的中央貿易開發公司及錩新科技公司董事長丁善理,其資產也是一家由丁氏家族私人掌控的「晉成投資公司」所主導的,丁家在中央貿開依據的就是晉成投資的法人代表。而傳出丁善理在跳樓前兩星期,將四戶豪宅過戶給妻子,也是來自九月九日晉成投資股權變更,丁善理的三十%股權移轉到丁費宗清名下,其中登記在晉成投資下的四戶豪宅跟著歸給妻子。
一九七九年蔡家兄弟分財產時,以「等值交換」形式進行就沒有贈與稅的支付,其投資公司之間關係更存在「交叉投資持股」的情形,使課稅相形複雜化。至於蔡萬霖繼承人應報繳的遺產稅到底有多少?由於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幾乎都是法人股東,計算遺產稅必須認知到,「個人名義」所占投資與「家族公司」財產是分開的;直接以霖園集團總資產一千五百億,乘上最高邊際稅率五十%去計算顯得誇張。況且投資公司最底層由個人持有的股票,帳面價值相較實際價格可能低上五、六倍,外界更無法依據股價去估計個人應繳遺產稅。
方法二 成立基金會
霖園集團設有國泰綜合醫院、國泰人壽慈善基金會、與國泰建設文教基金會三個「財團法人」組織。其乃由企業捐贈資金,持有受捐贈股票,隨著股價高漲,財產愈累積愈多;目前各大財團祇要錢留在國內就會成立。
目前台灣有兩萬九千多個基金會,有的隸屬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業務範圍分別由教育部主管文化教育類、內政部主管公益慈善類、衛生署主管醫藥醫學類,另有隸屬地方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者。
這些財團法人也要申報所得稅,祇有主管機關查核其運作合乎行政院規定標準者,才可以免稅;包括孳息捐款必須用掉七十%以上、資金運用要擺在股票或銀行存款、董監事中捐助人祇能占有三分之一席次、將來解散時財產需歸地方政府、支出需取得合法憑證、不得予特殊個人取得不當利得……等。然而即使捐助人祇占三分之一,其他三分之二也幾乎都是家族關係人才可能進入基金會,如此一來,該家族大可在裡面報銷各種費用,例如買車等,則孳息捐款用掉七十%並不是難事。
而其下設有作業組織的基金會,原本作業組織賺了錢要扣稅,但若基金會的孳息與捐款不足,則作業組織提供做「基金會資金」的這部分所得可免稅。包括長庚、國泰、新光、亞東等醫院都是這種作業組織。
台塑集團之下的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全台設有六大院區、以及長庚大學、長庚技術學院、明志技術學院。整個體系發展的過程如下:當基金會要蓋另一座新醫院,需要七億元,本身財源卻不足五億,那麼原屬其下的長庚醫院,就可撥出盈餘五億給基金會運用,本身還可免稅。這種基金會的目的就是為了蓋醫院,透過這模式,一家蓋過一家。
方法三 資金轉到國外
節省遺產稅比較可怕的是資金外流。一是個人方面,可投入銀行「指定用途信託」的基金,投資海外基金、國外股票;或者透過「海外信託」,把錢匯到海外帳戶去,如有事業或子女在海外,可藉此從事轉投資。
二則為境外公司,資金轉到免稅天堂,如維京群島、開曼群島等地成立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再去投資境外公司,資金再回來投資到台灣、香港、大陸等地。但此種情況下經營者可利用OBU(境外)方式,讓錢完全控制在境外公司,這些資金原本都是台灣的,透過境外再轉回的多層操作,國內會計師與監理機關要查都很難。
丁善理的自殺,即是因被檢調起訴:中央貿開以交叉持股方式在開曼群島等地成立海外子公司,再向慶豐等十餘家銀行辦理貸款,總金額達七十億元,轉到海外子公司,接著丁善理涉嫌領出海外子公司上千萬美元現金。丁面對侵占控告,以死明志。
博達、訊碟的弊案,也是透過羅伯銀行新加坡分行的境外信託帳戶去轉投資。這種國際資金的流動在扣稅上是一種死角,容易把錢蒸發掉。除非像第一種方式,個人在國外有置產、有公司去操作資金,才不會錢不見蹤影。一位前財經官員即表示,境外的資金運作以現行稽徵技術來說困難度很高,到目前課到的稅幾乎是零,像溫世仁這樣主動申報不做避稅的是特例。
經過家族資產公司、家族基金會、海外信託投資、境外公司的運作,富豪們身後所需申報的遺產稅已沒有他們身價那般驚人,替他們做財務規畫的會計師表示,其他中產階級家庭用來節遺產稅的手法,相較大家族的龐大財產,根本都是「小兒科」!
節稅不是富豪專利
一般避稅的手法包括:躉繳保費、購買農地或公設地、舉債、分年贈與等,都是極力縮小資產,或將應稅資產化去符合免稅規定的資產。
由於遺贈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給付指定人之人壽保險金免稅,許多高齡富人常以「一次繳交巨額保費」方式購買保單以避稅。但此惡意避稅的手法已遭金管會立法設限,其中「滿期金受益限定為要保人本人」,目的在防堵規避贈與稅;而遺產稅規避部分,由於要保人已身亡,祇能以事前規範「六十歲以上購買者保額有所限制」、「保費不得超過保額九十%,使保險公司至少負擔一成風險而審慎核保」來防堵。
繼承農地可免稅,但要繼續耕作五年,且祇能作農業使用、不能隨便變更使用,否則馬上補稅,這也是為什麼很多繼承農地百般無賴地種著地瓜的原因。另外遺產中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地者,也可抵繳遺產稅。
而依法贈與每年有一百萬額度可免贈與稅,因此許多父母利用分年贈與來移轉財產,以避免繼承時過高的遺產稅。例如王發財欲將一億元贈與小孩,則可利用「夫妻間贈與不課稅」的法規,先分五千萬給太太,再分五年,每年兩人各給小孩一千萬。這麼下來,相較繼承要付的遺產稅五千萬,或單次贈與要付的贈與稅四千兩百萬,祇要負擔一千七百萬贈與稅,足足少了兩千五百萬以上。
由於明確債權可以列抵減,也有人舉債大買保險、不動產等。但首先舉債所購入的財產還是要計入遺產繳稅,且若貪圖保費給付可抵減,則已失去保險正義,也成為國稅局查稅重點項目。不過有一種情況是,舉債買不動產,但債務卻高過於不動產公告現值,則可如此規畫。
稅制不公造成贏家社會
台大財政學者李顯峰指出,國內富豪雇用大批律師、會計師節稅的現象,反映出社會資源的消耗,更多的是富人乾脆把錢移到國外,台灣恐難成為亞太資金營運中心。
目前台灣遺產稅最高級距邊際稅率五十%,高過於所得稅最高級距邊際稅率四十%,財富在生前課了所得稅,死後再課一次遺產稅,許多人批評此不啻「剝兩層皮」。不少反對者抱怨,「美國就沒有遺產稅」,李顯峰則提醒,美國停徵遺產稅的立法本身有落日條款約定,二○○一年國會通過立法,「停徵遺產稅課徵以十年為期」,屆時若無新的法案,此舉可能恢復。
遺產稅不可能取消,但為求稅制公平,前年財政改革委員會即提出「調高營業稅率一至二個百分點」、「將遺產稅最高級距稅率由五十%降至與綜合所得稅相當的四十%」的規畫,欲改善避稅與資金外流的誘因。
然而根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綜所稅太多減免,如不須繳納資本利得所得稅,再加上營業稅有累退性、遺產稅減免有利高所得者,都使稅制仍存在不公平問題。
遺產稅本有平定貧富差距之意,避免財富在世代間轉移而長期累積在某一族群中,並且對不勞而獲者應多課一點稅,實具有社會正義的功能。然長久的政策妥協後果,使得當前所得稅有七十%來自薪資所得,資本擁有者反而有租稅優惠。
李顯峰認同,若為促進產業發展而減稅,至少賺回來的錢要繳稅,但資本所得稅卻又停徵,造成稅收大幅減少。況且產業發展不一定要靠減稅,應先檢討困難是否來自稅率太高。
以台灣遺產稅制設計背後的邏輯與他國比來,西歐強調社會主義風氣,重「公平」,租稅自然較高;美國雖為資本主義,重「效率」,搭配社會福利救濟措施的提供,稅率也不低。台灣國民租稅負擔率很低,祇有十二‧七%,但多落在薪資所得者身上,同時福利提供愈來愈少。
對此李顯峰則感慨地說:民主社會的發展,終究變成贏家的社會(winners take all),利益團體各自爭取免稅等利益,哪一個團體遊說力大,社會就形成現況。他舉德國勞動市場改革遇到的阻力說明,「全世界的政府都一樣,為了選票考慮去妥協,該改的也不敢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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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25 Fri 200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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