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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想解釋在現代社會司法中的「民義」、「民意」和「民利」之間的關係,並且通過它們來說明我們所期待的現代社會中的公平到底是什麼樣的。恰巧最近的雷洋案為這個話題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例子,我就此來聊一聊。

 

1 是的,我贊同政府的判決

最近,雷洋案搞得全國知曉,我這裡就不詳細介紹案情的經過了。

簡單來講:

今年5月份,北京市昌平區的民警以雷洋嫖娼為由,將其扣押,並在扣押期間導致雷洋意外死亡。由於案件前期疑點重重,網友紛紛表示聲援,要求嚴懲涉案警察。

在經歷了半年多的調查之後,北京市的檢方宣布不對涉案警察進行起訴,與此同時,北京警方對涉案人員進行了處分。六天之後,代表雷洋家屬的維權律師陳有西透露,雷洋家屬「決定放棄全部訴訟活動」。當然作為條件,他們接受了一筆不小的賠償。

一起轟動全國的案件就這樣「不了了之」了。

對於這種結果,網路上基本上有兩種聲音,一種是抗議檢察部門的不起訴,另一種則認為雷洋的家屬接受賠償、放棄起訴是明智的,但是他們依然認為這不過是因為胳膊擰不過大腿而已,並不認為正義得到了伸張。

說到這裡,你可能要問我站在哪邊了。我的觀點很明確:這件事政府處理得得當,雷洋的家屬也做了最理性和有利的選擇。

當然,很多人會馬上跳出來批評我為政府開脫。在這些人看來,如此一來法律的正義豈不就不存在了嗎?

事實上並非如此。

 

2 無條件、完全的正義是不存在的

我們今天講到現代的法制社會,總想著法律需要無比公正,正義必須得到伸張。這當然沒有疑問。這在法律上講叫作「民義」,「義」當然是指正義,也就是說法律要為老百姓維護正義。

但是,理想的社會並不存在。在現代社會中,一切都是有成本的,絕對的正義是不存在的。當給予一部分人正義時,可能要以在其他地方付出巨大的成本為代價。因此這個「義」其實是有條件的、相對的。

在現代社會,替老百姓維護正義的職責是交給國家的。那麼國家的權力又是從哪裡來呢?

按照現代國家的祖師爺盧梭的觀點:每一個老百姓要將自己一部分私權上交給國家,由國家來裁決是非,而老百姓需要接受裁決的結果(如果不服,可以上訴,但最終有一個判決是當事人必須接受的)。我們每一個公民在呼籲國家成為現代國家的同時,自己必須接受將一部分權利上交這個條件。

這有點像物理學中的能量守恆定律,你不可能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在現代社會裡,不可能每一個人都不放棄私權利,而又要國家出來維護正義。盧梭《社會契約論》的基本內容就是講公民和國家之間的這種契約關係。

因此,像秋菊打官司這樣層層上訪告狀的事情,並不是現代國家應有的。

 

3 司法需要受到民意的監督

當然,國家的司法機構名義上反映民義,但是如果官員們和司法人員胡作非為,又該怎麼辦呢?坦率地講,現代國家在政體設計上沒有太多的辦法約束司法權,即使在三權分立的美國也是如此。

對於司法權的約束,首先是靠法律共同體集體的努力,其次是靠輿論的力量。政治學專家、《舊制度與大革命》以及《論美國的民主》的作者托克維爾認為:輿論的力量可以監督法律,甚至可以認為是三權之外的第四種權利。

事實上,在任何一個法治的國家,輿論確實起到了監督司法的作用,在中國也不例外。在雷洋案中,大家也看到了這一點。這就是司法的民意特點,這個「意」代表意見、意思。

 

4 一切違背民利的正義都是偽正義

如果司法只需要遵從民義和民意,那麼雷洋的家屬應該像秋菊那樣把官司打到底。

但是,司法還有第三個屬性,就是司法的結果必須保證民利,也就是說它要對受害的一方有利。如果一個判決伸張了正義,但是讓受害的一方更倒霉,這就違背了司法中關於民利的原則。

司法中關於民利的原則,其實很早就存在了,並且在歷史上被很多著名法官所採用,但是真正把它確立為司法重要原則的,是美國開國之初著名的大法官馬歇爾。他在對幾個案件的判決中,一直致力維護司法中民利的原則。

在著名的「(副總統)伯爾叛國案」中,他一方面從心裡認為伯爾有罪(因為他一直用「罪犯」而非「嫌疑人」稱呼這位前副總統),而當時的民意,包括傑斐遜總統的意見,也都是要治伯爾的罪,就連伯爾本人也不認為自己能活著走出監獄。但是另一方面,馬歇爾依然以證據不足釋放了伯爾。

在馬歇爾看來:政治上已經破產的伯爾,在美國已經產生不了什麼危害了。如果一定要治他的罪,在當時美國西部民心並不穩定的情況下,會讓剛剛融入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和西部各州的居民在心理上產生恐慌,不符合民利的原則。

美國作為一個司法相對公正的現代國家,在量刑上和判決上非常強調民利這一點。

2016年美國發生了一起華裔警官梁彼得過失槍殺了一位非洲裔男子的案件,雖然陪審團認定梁警官過失殺人罪成立,但是最後法官給出的判決處罰非常輕,梁警官僅被判處五年緩刑和800小時社區服務。

為什麼這樣判決呢?因為這樣可以保證民利,不使得華裔和非洲裔徹底對立,同時梁警官本人過去在執法行為上沒有過失,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

我們經常在新聞中看到,美國的警方會和一些重罪犯達成協議,讓他們配合調查以換取輕判,因為這樣可以大大降低司法成本,不會因為絕對的伸張正義而讓納稅人承擔過重的稅負,也不至於因為在一個案件中耗費精力太多,而無法調查其他的案件。這也是民利原則在司法中的體現。

雖然全世界各國的法律不同,但是,很多原則是一致的,關於民利的原則便是如此,並非在美國要講究民利,在中國就不需要了。

 

5 這或許是最好的處理結果

回到雷洋案,如果我們只講究民義和民意,不講究民利,沒完沒了追究五名嫌疑人的責任,會是一個什麼樣的結果呢?

或許檢查機關和雷洋的家屬能夠找到非常確鑿的證據,證明當時的警察們犯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那麼五名嫌疑人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

這樣正義似乎得到了伸張,雷洋的家屬也似乎出了口惡氣。

不過,更有可能的情況是,檢方和家屬的證據不是很充足,尤其是無法取證證明涉案警察們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傷害,因此或許法庭也只能從輕判罰涉案人員。

不論是哪一個結果,雷洋的家屬都不可能獲得如此高的賠償金,對於還要繼續生活的人而言並非是好事。也就是說,在伸張了正義之後,受害人反而更倒霉了,更何況如果證據不支持重判幾名警察,在很多人看來連正義都無法伸張,這顯然是雙輸的結果。

當然,有人可能會說,嚴懲幾名警察可以殺一儆百,似乎對社會是一件好事。且不說這種建立在雷洋家屬經濟損失基礎上的「好事」是否道德,就算在道德上沒有問題,是否真是好事還要兩說呢。

一味強調伸張正義的判決結果只能是警察今後的不作為,對整個社會的「民利」來講,不是增加,而是減少。

美國一些左翼人士動不動就拿警察在執法中擊斃個別非洲裔人士做文章,搞得一些城市警民對立,在一些地方警察無法正常執法,反而使得當地的治安變得更加糟糕,更多的人死於槍殺。

我想那些把正義永遠掛在口頭上的人,恐怕並不想看到中國也出現類似的結果。另外,雷洋案的處理結果出來之後,在很大程度上對警察隊伍已經起到了懲戒的效果,就不需要再畫蛇添足了。

 

6 呼籲法制,又何需冤冤相報

我們每一個人,都在呼喚法制的現代社會的到來。但是,一個法制的現代社會,是以每一個人接受司法結果為前提的,它不能是一個冤冤相報、快意恩仇的社會。

雷洋案的這個處理結果,我認為不僅對他的家屬,對警察隊伍是雙贏;間接地看,對每一位公民也是最有利的,因此是一個三贏的處理方法。

從這件事情上,我看到了我們政府的智慧和雷洋家屬理性的一面,這便構成了中國正在向現代國家邁進的事實。

羅輯思維 2017-01-05/吳軍

 

世界上有兩種尺子。
一種是「小尺子」——
個人幸福、社區獲益、大家多贏是根本出發點。
用這個出發點,來衡量那些大的東西是不是正當。

另一種是「大尺子」——
集體利益、抽象理念、絕對正確是根本出發點。
用這個出發點,來衡量那些小的東西是不是正當。

我們揮舞大尺子數千年。
該換把小尺子來量一量這個世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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