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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判法

最近我聽薛兆豐老師的專欄,就是「得到」App裡面的《薛兆豐的北大經濟學課》,講到英美習慣法裡面,有一個叫做「反對永久原則」。

什麼意思呢?

比如,有些人在遺囑裡面表達了一些願望,這些願望等他們死去之後當然是有效的,但是不可能永久有效。大概的規定是,當這些遺囑裡面涉及到的所有人,都已經死去21年後,這些願望就失效了。

比方說,有人在遺囑裡面說,他的這塊地給後代繼承。有一個條件,就是上面不允許蓋工廠。那這個願望只能在有限的時間裡有效,時過境遷之後,法律就不承認了。

薛老師在課程中還舉了一個例子,私人產權要尊重,但是任何國家,包括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有國家出於公共目的,徵用私人土地的權力。

你看,人類社會有很多原則都是對的,比如追求正義、尊重個人自由意志、尊重私有產權等等。但是,比這些原則更大的原則,是社會總福祉要最大化。在這個最大的原則下,很多看起來很正確的原則,都不得不妥協。

理解這一點,對我們在現代社會中生存至關重要。

那我們今天扯遠一點,說一個歐洲中世紀普遍存在的事——「神判法」。

啥叫「神判法」呢?

就是一個案件當時審不清楚,那好,就交給神靈來判吧。但是上帝、神仙不肯現身,怎麼辦?那就用人間的辦法,來間接地窺探神靈的決定。

比如,英國的「熱鐵神判法」。就是在被告手掌上噴上一些聖水,讓他捧一塊燒紅的鐵塊向前走三步或九步,之後當眾將其雙手包紮起來,三天後解開檢查。如果檢查時手上沒有水泡,就判其無罪,如果出現水泡或潰爛了,就判為有罪。

還有「冷水神判法」,就是把被告捆起來,扔進河裡:如果他能在水中沉幾分鐘,就說明已被神靈接納了,就判處無罪;如果漂浮在水面上,則表明遭到了神靈的拒絕,就判其有罪。

還有「吞物神判法」,就是讓被告把一大塊麵包吞下去,如果噎住了,就判為有罪。

還有什麼「屍體神判法」,就是讓被告去摸一下死者屍體的傷口,如果屍體的血流出來,那這人就是被告殺害的,等等。

我們今天人一看這樣審案子,這不是愚昧無知,再加上流氓混蛋嗎,還能是啥呢?

可是,仔細想想,你會發現「神判法」並沒有那麼簡單。

首先,不是所有案件都會用到「神判法」,古人也不是腦子壞掉,凡事都要求神問仙。一般案件都會用當時偵查和審判的手段來解決,實在解決不了,才用「神判法」。

用「神判法」來斷案,通常都是事關宗教利益、個人名譽這種大事情,神仙可不是隨隨便便就能召喚的。

其次,「神判法」的判案效果還不錯。看似野蠻的「神判法」,錯判比例並不比法官判案高。

想想也很好理解,那是普遍迷信,對神靈充滿信任和恐懼的時代。假設有兩個人都面對燒紅的鐵塊,無辜者當然能勇敢地伸出雙手,而真正有罪的人,一定嚇得臉色慘白。往往神明還沒有判決,有罪的那一方由於恐懼神明,罪行即將敗露,自己就先招供了。

再往深說一步,你以為「神判法」真的是神在判嗎?不一定,既然是用人能看到的方法來間接地窺探神靈的意志,那這中間就有人做手腳的空間。

比如,在「熱鐵神判法」中,教士為了判被告有罪,就給他一塊重三鎊的鐵塊,那當然手就要被燒傷。而當他不想判被告有罪時,就給他一塊輕一點的鐵塊,或讓鐵塊涼一會兒。

比如說當時有記載,有一些細皮嫩肉的婦女,手捧一塊燒紅的鐵塊都沒有燒傷,這肯定不是神靈照顧啊,肯定是教士事先作了的手腳,比如把冷鐵塗紅什麼的。

說到這兒,你可能奇怪了,那這些教士為什麼不幹脆自己宣判得了,你還裝神弄鬼搞什麼「神判法」呢?

這就是涉及到我們今天節目要說的核心了——法律的作用到底是什麼?

你可能會說,法律當然就是為社會糾紛提供正義、公正的裁判。

這只說對了一部分。

在現代社會,法律還提供了一個更重要的東西,叫終極權威。也就是說,即使正義沒有被實現,為了節省整個社會成本,法律說就這樣,也就這樣了,避免更大的社會成本支出。

還是回到「神判法」的例子。

有歷史記載,公元1100年,一些撒克遜人被指控在英國皇家森林裡狩鹿,當時的英國國王威廉二世非常生氣,就把50名犯罪嫌疑人付諸「神判法」,但結果判完之後,全被無罪赦免。這一結果不但在今天看來不可思議,就連當時的威廉二世也對此深表懷疑。

但是這既然是上帝的意思,威廉二世也沒什麼辦法。

我們可以推測,當時負責判案的教士,肯定覺得國王拿這事折騰人,有點過分。如果教士直接跟國王抗辯,沒準更加激怒國王,而交給「神判法」,全部釋放犯人,國王即使不服,也有台階可以下。

你想,社會糾紛之所以存在,就是因為大量的事不是黑白分明的,往往對簿公堂的雙方各有各的道理。如果一定要追求所謂的正義、公正,那付出的成本就是一個無底洞。更何況,在中世紀,也沒有什麼好的手段可以追查真相,那難道官司就這麼一直打下去?

這個時候請上帝出面,「神判法」給出一個最終結局,不管是不是正義的,至少在當時的人看來,這是一個大家都能心服口服接受的結果。即使正義沒實現,糾紛反正是結束了,這也是一個收穫。

所以,為了整個社會的福祉,人類社會是需要一個最終權威的。這個最終權威其實扮演的就是最後不再講理,一錘定音的角色。

糾紛結束,定紛止爭,雙方歸零,重新洗牌,接著再玩下去。不管它是歐洲中世紀的上帝,還是中國古代的皇帝,還是現代社會最高法院的終審,都有這個作用在裡面。

就像中國古代的皇權繼承製度。

如果按照我們今天有人說的,應該選賢任能。看著是對的,但是實際上行不通。中國古人摸索了很多年,最後採用了一種看似很愚蠢的方法:嫡長子繼承製。

這其實也是一種終極裁判制。皇帝沒孩子,或者有很多孩子,那皇位繼承就有很多可能性。可是只要嫡長子一出生,問題就解決了。這其實也是神明的意思啊,不管嫡長子是賢明還是愚蠢,這些都無關緊要。如果不採用這樣的制度,造成的麻煩將非常可怕。

我在讀大學時曾問一位法學教授:中國的訴訟制度一般是二審終審制,可是如果終審之後,當事人覺得還有冤情怎麼辦呢?古時候的人還能夠到京城找皇帝告御狀,現代的人難道只能冤沉海底了嗎?

他的回答有三點,我今天印象還很深。

第一,那確實就沒有辦法了。法律上所有的救濟手段都用盡了,這就是所有當事人必須接受的結果,這就是人類社會實現正義的努力的盡頭;

第二,實現正義,在某種意義上,和做買賣一樣,整個社會要考慮成本和收益。不可能為了個別的正義,無止境地支付社會成本;

第三,你們這一代學生,小半輩子的時間都在考試,你們的世界中往往只有「是非對錯」這一個維度。而事實上,整體的社會福祉,比具體的對錯還重要得多。

能超越對錯,是你進入社會的第一把鑰匙。

 

【神判法】

早先讓神靈審判案件的「神判法」看似迷信,卻與法律的意義相同,不是判明是非對錯,而是要扮演最終權威的角色來結束紛爭。因為整體的社會福祉,比具體的對錯還重要得多。能超越對錯,是我們進入社會的第一把鑰匙。

羅輯思維 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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